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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程为善,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,江苏籍,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,主持的徐州离婚网www.xzlihun.com是淮海经济区最早由专业律师创办的离婚网站,程为善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.受聘为徐州维情婚姻咨询公司的特邀律师,近年来先后办结国内婚姻,继承、分家析产、抚育、涉外婚姻案数百件,程为善律师与国内各地及日本律师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。发表过<析日本婚姻家庭制度>,<婚姻赔偿制度之我见>等论著. 

    程律师办案认真负责,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,善于从小处着眼,深挖证据,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。在10几年的执业生涯中,先后接受婚姻咨询、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,始终以高效、优质、专业”的宗旨为当事人服务,从而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主要从事业务:婚姻家庭、房地产等方面的诉讼、仲裁和非诉讼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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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 2009-8-3 0:00:00 浏览次数: 588 信息来源: 徐州离婚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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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张建与小玲1999年结婚,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。
  2005年3月,在征得小玲的同意后,张建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,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10万元。
  没想到,2006年张建与小玲发生了感情危机,此时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时期。
  二人最终决定离婚。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:各种家具、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,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;离婚前的 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;女儿由女方抚养,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。
  此外,张建另立字据:“暂欠小玲10万元整,于2009年5月前付清。”随后,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。
  转眼两年过去了,张建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,生意做得红红火火。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建的全部股份。经其他合伙人同意,张建转让了股份。
  小玲听说此事后将张建告到法院,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,请求确认张建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,重新予以分割。
  张建则认为,当初答应另给小玲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,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元,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。
  小玲是否有权分割张建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?
程律师解读:
  主张对方欺诈 得有充分证据
  一,小玲是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的。
  首先,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。小玲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10万元一事,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。如果小玲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的行为,必须举证。
  其次,张建主张另外给付小玲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,小玲若否认,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。
  第三,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“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”的约定,“其他财产”就应该包括张建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。
  因此,一般情况下,法院会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,并无遗漏,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。
  二,离婚之后收益 对方不能分割
  既然二人已经对股权投资做了处理,所以离婚两年之后,张建转让股权获得100万元,是在离婚之后获得的增值,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,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张建只需按照离婚财产约定给付小玲10万元就可以了。
  本案中,如果小玲有证据证明当初丈夫投资10万元是瞒着她的,她并不知情,并且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也并未提及此笔款项,则小玲可以在离婚后,再次就这项未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。这时候,如果张建不能证明100万元是离婚后的财产增值,则小玲就可以要求分割100万元。
  程律师提醒
  一,签订协议又反悔法院不轻易支持
  虽然法律规定,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,可以以对方欺诈为由对离婚协议反悔,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。
 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,双方在订立协议时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,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会考虑这些因素,除非当事人有确切地证据证明对方欺诈。
  二,签协议别埋雷 两种表述较忌讳
  离婚协议中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,极易引起争议并可能会伤害弱势方。
  实践中,当事人约定“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”或“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”等等的表述比较多。
  该条约定风险性极大,当事人应慎重对待,尽可能将协议涉及财产事项内容列清楚,还可注明“本协议之外,一方如有隐匿财产行为,一经发现,该财产全部归对方”之类的约束性条款。
本文由程为善律师编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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