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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1条规定:“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,属于婚姻法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。”据此,若不属于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,将因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而得不到法院受理。
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问题不能协商一致,可以选择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信息来源:徐州离婚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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